美国农产品贸易“第32条款”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086页(390字)

该条款原来也是美国1933年农业调整法的内容之一。1935年的修正案规定,全部海关收入的30%交由农业部长用于以下三个方面的目的:(1)鼓励农产品出口;(2)鼓励农产品的国内消费;(3)恢复和提高农场主的购买力。根据该条款的,该基金(通常称为“第32条款基金”)可以用作给农场主的出口补贴和支付给慈善机构、学校以及直接给穷人的食物分配计划的费用。由于30年代的世界经济一直处于不景气之中,国际农产品市场萧条,出口难以扩大。直到1941年3月国会通过“租借法案”以后,政府才根据这个法案向它的盟国大规模提供援助,其中包括大量的农产品援助。1942年的农产品出口比上一年猛增了将近2倍,其中72%是根据政府计划提供的。以后逐年增加,1947年的农产品出口额又比1942年增加了2.5倍,这时期,有60%的农产品是根据政府计划出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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