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士兔肉禽肉进口方式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090页(284字)
瑞士《动物和动物产品进出口过境兽医条例》规定:(1)鲜家兔肉和冻家兔肉可以整体、去皮、除去内脏进口,也可以去掉头、足、肺、心和肝。(2)鲜家禽肉(鸡、火鸡、珍珠鸡、鸭、鹅、鸽)可以整体、拔羽、全部去除内脏或仅加工或白条体进口。(3)鲜野生动物肉和冻野生动物肉可以整体进口,头、爪有无皆可。(4)除野兔和带羽毛的野生动物外,野生动物必须去内脏后进口。(5)家兔和家禽的分割肉和脏器要在具有防疫条件下进口。(6)若能证实符合卫生监察的规定,联邦兽医局也可以准许进口一些野生走兽(如牛科、鹿科和猪科各种动物)的一些分割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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