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农水产品输出基金管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096页(228字)

韩国《农水产品输出振兴法》第25条规定:(1)振兴基金须按照依第21条规定告示的指定品种区分并分别管理之。(2)农林部长官可将第19条第2项、第20条第5款及第22条规定的政府补助企、捐款及积累金经审议会的审议,分配给各指定品种的振兴基金。(3)基金管理者应按总统令规定,在由振兴基金的运用所取得的收益的范围内,补充振兴基金管理所需的经费。(4)基金管理者须将振兴基金存入韩国银行或总统令规定的金融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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