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鲜肉出口批准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103页(378字)
英国《动物健康法规》规定:(1)英格兰和威尔士鲜肉出口卫生和检查,除执行本国出口规定外,还应执行共同体内鲜肉贸易公共卫生方面的指令规定。(2)鲜肉的出口由联合王国政府负责批准,根据农渔食品部的意见规定,批准或撤销由英格兰农渔食品部长或苏格兰国家秘书、威尔士国家秘书决定。加工厂要经过官方兽医官的检查。(3)这些规定也要求每一个批准出口的屠宰厂、切割厂和冷库,在官方兽医的监督下进行生产。官方兽医负责屠宰前后检查,健康标记,保证满足这些规定的所有要求,并对欧洲共同体其他成员国签发健康证书。(4)所有经批准的屠宰场和切割场,官方兽医官至少1个月检查1次。不但检查建筑物和设备,而且要检查兽医执行规定完成任务的情况。(5)当鲜肉出口到共同体外的国家时,产地厂的监督和健康证书的签发由官方任命的地方检查官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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