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饲料进出口质量检查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106页(448字)

为加强饲料质量检查管理。韩国《饲料管理法》规定,制造业者、进口业者须备有农水产品部令规定的人员与设施,并依据部令的规定而检查其制造、进口的饲料的质量。这种情况下,制造业者、进口业者可与其他制造业者、进口业者共同备有检查所需的人员和设施。制造业者、进口业者可委托农水产部长官所认定者进行上述的质量检查。该法规定,当农水产部长官或道知事为了饲料的质量管理而认为必要时,或从饲料需要者处得到饲料检查的委托时,可依据农水产部令的规定,让有关公务员检查制造业者、进口业者或贩卖业者所制造、进口或贩卖的饲料,或收取检查所需的最小量的试料,委托其所属机关或农水产部长官所指定的饲料检定机关进行检定。有关饲料检定机关的指定条件、指定的取消、饲料的检定方法及其他所需事项由农水产部令规定。该法规定,当饲料检查结果表明该饲料与注册饲料成分明显相异或是有害饲料时,农水产部长官或道知事可令该饲料制造业者、进口业者或贩卖业者废弃、收回该饲料,或令其采取其他必要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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