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肥料进出口管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107页(838字)
韩国于1976年颁布的《肥料管理法》规定:(1)农水产部长官须在每年度开始前编制该年度的肥料供求计划,当肥料的生产、出口、进口等供求状况发生变动时可变更计划。(2)农水产部长官为调节肥料的供求关系和稳定价格认为必要时,可限定肥料的种类、数量、规格、令生产业者及进口业者进行生产销售或进口,或令其出售给农水产部长官指定者。(3)肥料的生产业者或进口业者依本法规定将肥料出售给农水产部长官指定者时,由出售者和购买者协商决定其肥料价格,但在未达成协议或由于协议所需时间过长因而认为对供求调节或价格稳定有可能产生影响时,可由农水产部长官和部处之长协议决定。在肥料的生产成本或进口成本发生变动时,可调整之。(4)农水产部长官为调节肥料的供求认为必要时,可限制肥料的进口、出口及销售。(5)肥料的生产业者、进口业者及贩卖业者须按农水产部令的规定,在普通肥料及副产品肥料的容器或包装的外部粘贴载有肥料名称、保证成分量等内容的保证票。肥料的生产业者、进口业者及贩卖业者不得转让或贩卖未贴附保证票或其成分与保证成分不同的普通肥料。(6)肥料生产业者、进口业者或贩卖业者,在其生产、进口或销售的肥料中,不得混入使其品质下降的其他物质。(7)肥料业者就其生产、进口、出口或销售的肥料的成分和效力,不得使用容易引起误认的名称和进行虚假宣传。(8)普通肥料的生产业者或进口业者对其生产或进口的肥料,须在上市之前进行检查,将检查结果报告农水产部长官。必要时,可对生产或进口的肥料进行品质检查。(9)肥料业者须按照农水产部令规定备置账簿,记录肥料的生产、进口、出口、贩卖状况,并加以保存。(10)凡在保证票上记载虚假情况者、违反本法转卖、转让限制规定者、违反本法禁止异物混入规定者,处2年以下徒刑或200万元以下罚金,亦可并处之。凡违反本法有关禁止不正当使用保证票规定者、违反本法有关禁止虚假宣传的规定者,处1年以下徒刑或100万元以下罚金,亦可并处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