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家畜进口违禁处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110页(499字)

韩国1984年《家畜传染病预防法》规定:(1)当依据规定而被禁止进口的物品得以进口,或未附有规定的出口国政府机关发行之检疫证明书的指定检疫物得以进口时,检疫官可命令货主将之退回;当认为退回有碍于家畜传染病的预防时,可命令烧毁或掩埋。但是,当农水产部令规定的情况下,例外之。(2)收到第1项规定之命令的货主须将货物退回、烧毁或掩埋;当在农水产部令规定的期间不履行上述义务或不执行命令时,检疫官可自行予以烧毁或掩埋。(3)当因货主不明或其所在不详而无法进行第1项规定之命令时,检疫官可自行进行烧毁或掩埋。(4)当检疫官依据第2项及第3项之规定而对货物采取了措施时,须将其事实向掌管该当检疫物之通关业务的机关长通报之。(5)须依据第2项及第3项之规定而烧毁或掩埋的检疫物,未得到检疫官的许可,不得向其他场所移动。(6)依据第2项及第3项之规定而处理检疫物的保管费、饲养管理费及烧毁、掩埋或搬运方面的诸费用,由货主负担。但是,当货主不明或无法知道其所在时,由国库负担之。本法还规定,违反本法上述第2项、第5项规定者,处以3年以下徒刑或300万元以上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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