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洛文尼亚农产品出口关税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117页(238字)
根据斯洛文尼亚海关法律规定,政府对影响国内市场供应的部分原材料实行临时性的出口征税,如对未加工的木材征收最高为15%的出口税,对加工后的木材征收最高为10%的出口税。出口商有权要求对存在于产品价格中的、在生产中所用的某些中间产品销售税和关税给予退税,这类退税幅度在0.01%-4.69%不等,某些农产品的出口退税幅度略高,在8%-21%之间。1998年,斯引入增值税,对出口产品实行零税率,即产品在出口时退还所有的增值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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