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塞拜疆农产品贸易原产地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118页(213字)

根据阿塞拜疆法律规定,政府在农产品进口中涉及原产地规则问题均沿用苏联的有关法规及做法。下列规定之一的产品均视作为阿原产地商品:(1)在该国领地及经济区域开采的矿产及矿物;(2)从该国土壤中生长及培育出的植物;(3)在该国领土上饲养的动物;(4)在该国生产及加工的动物副产品;(5)在该国获得的猎物和渔业捕捞物;(6)该国船只或该国租用船只在公海获得的海产品以及加工后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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