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农产品进口标记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124页(266字)

加拿大1974年《消费品包装和标签法》规定,所有需贴做标记的进口农产品必须使用英文和法文。禁止使用所有在产品特征、组成、数量、性质和无害性方面引起消费者错觉的装潢、包装方式、广告用语和广告手段。有效期有限的农产品和食品必须注明有效期,包装上须注明产品成分、原产地。肉和食品罐头进口须遵守《监督肉类和食品罐头检验的肉类检验法及其规定》,肉类要求官方兽医出具适宜食用的证明和未使用助长剂的证明,产品通常须按特殊规定标签,标签须经加拿大主管各部批准,肉类须经农业部肉类和家禽产品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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