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联酋长国农产品进口卫生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127页(229字)

阿拉伯联合酋长国法律规定,进口农产品和食品必须不超过放射性污染规定值。如果商品附有由官方认可的商务化学人员或认可的质量检查机构的证明,证明商品在产地没有超过规定指数,还需卫生机构对证明进行公证。对进口肉类必须证明其未被作过激素处理及不含激素。证明须用英文书写交原产国卫生机构作公证。进口肉和家禽必须有动物的屠宰符合伊斯兰教礼俗的证明。冻肉必须提供卫生检疫证明。进口任何种类的植物必须符合有关的植物保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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