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水资源使用管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977页(269字)

中国1988年水法第4章对用水管理作出规定。主要内容:(1)国务院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依法制定或审批水长期供求计划;(2)调蓄径流和分配水量,应当兼顾上下游和左右岸用水、航运、竹木流放、渔业和保护生态环境的需要;(3)国家对直接从地下或者江河、湖泊取水的,实行取水许可制度;(4)实行水费计收和水资源费征收制度,使用供水工程供应的水,应当按照规定向供水单位缴纳水费;(5)依法做好水事纠纷调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主管部门在处理水事纠纷时,有权采取临时处置措施,当事人必须服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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