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出口家畜检疫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156页(245字)

澳大利亚《联邦家畜检疫规章》规定:(1)从联邦的任一部分把家畜海运到联邦的另一部分,应按照主检官的指示进行。(2)任何人不许在装船口岸,于装船前48小时,将没经检疫官检查的禽类或哺乳类运出口。检疫官对要出口的家畜在检疫后,要发给关于该家畜无病或其他情况的证书。(3)家畜的出口者要按照第4目录表规定付出有关家畜在检疫站的饲养和饲料方面的费用。(4)任何人违反或不遵守这些规章的任何监视应按违法论处,如无其他惩罚规定,则应处以罚款50英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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