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进口家畜垫草管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158页(188字)

澳大利亚《联邦家畜检疫规章》规定:(1)运载家畜在澳大利亚港岸间行驶的过海的船长,除非行使主检官的职权,否则不许把在航行期间所积累的家畜垫草和厩粪在澳大利亚口岸卸下或上岸。(2)船长应递交抵澳大利亚前的最后港口的政府机构的证书,证明离开该港口前,船上、绵或山羊无病,否则主检官不允许将这类家畜的垫草和厩粪卸下或上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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