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入境工具检疫费用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160页(323字)
澳大利亚《检疫法》规定:(1)对被命令接受检疫的交通工具或为接受检疫而离开交通工具的人员,该交通工具负责人、所有人或代理人,应负担下列各项费用:送旅客或乘务人员到检疫站;旅客或乘务人员被扣留在检疫站期间的管理和生活费用;将旅客从检疫站运送到其目的港或目的地的费用。(2)交通工具负责人、所有人或代理人,可以就执行本条规定的任何一项任务及为此而支付的费用与部长进行协商。如果部长认为必须这样执行,他可以采取行动,由此而支付的一切费用均由交通工具负责人、所有人或代理人向联邦缴纳。(3)对本条规定应由负责人、所有人或代理人支付的费用,旅客不负责偿付。任何企图将责任强加于旅客的合同或规定都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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