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海外资源开发申报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167页(201字)

韩国《海外资源开发事业法》第7条规定:(1)欲进行海外资源开发事业者在申请依照第5条规定的许可之前,须先向主管部长官申报海外资源开发计划。(2)主管部长官对按照第1项规定申报的海外资源开发计划认为有必要补充完善时,可劝其补充完善。(3)主管部长官不按照第1项规定提交申报者,不给办理第5条规定的许可。但因事业的推进要求紧急或有其他不得已的事由时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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