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吸收外资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169页(260字)

越南1987年12月颁布《外国在越南投资法》。该法规定,外商只要向管理外资的越方主管部门呈报合作经营合同、联营合同、联营企业或外国独资企业的条例、经济技术论证以及管理外资的国家机关所要求的其他有关资源,就可以申请享受优惠。外商在把经营利润汇往国外时,只需缴纳5%-10%的税金。对需要鼓励投资的特殊情况,可减免上述税金。国家保证不以行政措施征用或没收外商资产,对外资企业不实行国有化。除此,越南还颁布《商品进出口税收法》、《投资法实施细则》等,对吸收外资作出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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