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进出口种畜禽审批程序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189页(470字)
农业部《进出口种畜禽审批暂行办法》规定:(1)必须有农牧渔业部与输出国政府有关单位签订的进出口畜禽正式检疫条款或经农渔业部确认的临时检疫条款。(2)审批手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进出口种畜(禽),由申请进出口单位填写进出口种畜(禽)审批表(申请进口的要经批拨外汇部门签署意见),省、自治区、直辖市农牧渔业厅(局)审核同意,报农牧渔业部畜牧局审批。同意进出口的,由农牧渔业部加盖进出口种畜(禽)审批专用章,申请单位持审批件到中国种畜进出口公司办理进出口事宜。国务院各部门所属单位引进或输出种畜(禽),填写进出口种畜(禽)审批表后,经本部门主管局审核,报农牧渔业部畜牧局审批。(3)农牧渔业部畜牧局审批同意进出口的种畜(禽),有效期一年,超过一年未签订合同者,须重新办理审批手续。(4)引进种畜(禽)的单位,持种畜(禽)审批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动植物检疫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到国家动植物检疫总所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口岸动植物检疫所凭检疫审批单予以办理入境检疫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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