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进口兽药质量检验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194页(211字)
中国1998年《进口兽药管理条例》第48条规定,农业部指定的口岸兽药监察所负责进口兽药的验放和检验。各级兽药监察所负责本辖区内的进口兽药产品的质量监督检验。中国兽药监察所负责对口岸兽药监察所的技术指导,负责对有争议的检验结果进行技术仲裁。第49条规定,对于检验不合格的兽药,由口岸兽药监察所会同省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封存,监督处理。同时将有关情况汇总,上报农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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