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出口鳗鱼养殖场登记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195页(257字)

为保证出口鳗的卫生质量符合国际市场的要求,国家商检局于1989年4月30日发布《出口鳗鱼养殖场登记管理办法》。办法由6条组成。主要规定,凡经营出口鳗鱼养殖生产的企业,必须按规定填写《出口鳗鱼养殖场申请登记表》,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厦门商检机构提出申请。经商检机构派员检查,对符合规定登记条件的,须发“登记证”。并准予向出口经营单位出售鳗鱼。商检机构将对出口鳗鱼养殖场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将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直至吊销“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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