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进出口水生野生动物处罚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196页(202字)
中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4章第29条规定,伪造、倒卖、转让特许捕捉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37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幅度为5万元以下。第31条规定,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进行科学考察、标本采集、拍摄电影、录像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考察、拍摄的资料以及所获标本,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上一篇:中国引进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立法
下一篇: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