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家畜输出检查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136页(294字)
日本《家畜传染病预防法》第45条规定:(1)输出下列物品时,应事先接受家畜防疫官的检查,并按第3项规定发给输出检疫证明书:输入国政府,对输入的动物及其他物品,要求输出国出具无扩散家畜传染性疾病病原体的检疫证明书;第37条各款所列物品,为农林水产大臣认为在国际动物检疫上有必要指定者。(2)前项检查按第40条第3项规定办理。(3)家畜防疫官根据第1项规定检查结果,认为物品无扩散家畜传染性疾病病原体可疑时,则应根据省令规定发给输出检疫证明书。(4)家畜防疫官在国际动物检疫上认为有必要时,可按前项规定,对已出具检疫证明书的物品,再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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