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用物资进口暂定税率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198页(233字)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继1993年11月17日决定调整2898个税目的商品进口关税税率之后,再次决定,1994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对农药、农药中间体等关系国内农业生产的农用物资在优惠税率基础上进一步降低关税税率,实行进口暂定税率。如农药从6%降至4%,化肥从5%降至4%,饲料从9%降至5%,饲料原料从5%降至3%,添加剂等从9%降至5%。另外,原木从15%降至10%,木材和制胶合板用薄板等从9%降至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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