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出口食品厂库卫生标准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198页(227字)
1984年10月15日,国家商检局发布《出口食品厂、库最低卫生要求(试行)》。对厂、库环境卫生、设施卫生、原料及辅料卫生、加工人员卫生、加工卫生、包装及储运卫生等做出了具体规定。关于卫生检验管理,规定:(1)必须设立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检验机构,按规定配备专职兽医、食品卫生检验人员。(2)检验机构应具备检验室和仪器设备,建立健全的检验管理制度。(3)各种原始记录,至少保存3年,并随时提供商检机构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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