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土地区划处罚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628页(402字)
韩国《土地区划整理事业法》规定:(1)向土地区划整理组合任员、议员及职员行贿、索贿或约定贿赂的人,处3年以下徒刑或处以300万元以下罚款。(2)凡拒绝或妨碍出入区划整理事业需要出入有关土地的人,可处6个月以下徒刑或处以50万元以下罚款。(3)凡违反本法有关债权者借款的规定,或违反本法有关建设部长发布的监督命令,或拒绝、回避、妨碍建设部长向施行者发出监察命令,不进行报告或进行假报告时,可对土地所有者的施行者处以50万元以下罚款。(4)组合进行区划整理事业以外的事业时,可对所执行的组合的任员处以50万元以下罚款。(5)违反本法有关组合任员不能兼任其他任员或职员的规定,或违反本法有关任何人不得移转、拆除或污损区划整理事业设置的标识规定的,可处以60万元以下罚款。(6)违反本法有关非组合者不能使用土地区划整理组合名称的规定的,可处以5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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