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出口食品厂库卫生要求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198页(264字)

1991年6月10日,国家商检局发布《出口食品厂、库登记卫生要求(试行)》,由16条组成。主要规定:厂、库周围不能有污染食品的不良环境;加工车间,面积须与生产能力相适应;加工食品用原料、辅料,须经检验合格后方可投产;食品加工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后方可参加食品加工工作;冷冻食品厂应设有相适应的预冷间、冷藏库、速冻间,并定期消毒;包装物料必须清洁卫生,无异味。卫生检验管理上,必须设有在厂长直接领导下的与加工能力相适应的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如实填写原始记录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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