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证书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203页(1216字)

检疫证书,是指动植物检疫机关出具的关于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健康或者卫生状况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如《动物检疫证书》、《植物检疫证书》、《动物健康证书》、《兽医卫生证书》、《熏蒸/消毒证书》等。中国政府在较长时间内一直实行进出境动植物检疫证书办法,并形成了一套比较完整的管理制度。1991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对这一制度作出规定,进境动植物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在进境前或者进境时持输出国家或地区的检疫证书、贸易合同等单证,向进境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报检;输出动植物,由海关凭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签发的检疫证书或者在报关单上加盖的印章验收;过境动植物,由承运人或者押运人持货运单和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政府动植物检疫机关出具的检疫证书,进境时向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报检,出境口岸不再检疫;携带动物进境的,必须持有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的检疫证书等证件。1996年12月,国务院发布的《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件》作出进一步规定,进境动植物,向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报检时,应提交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政府动植物检疫机关出具的检疫证书、产地证书和贸易合同、信用证、发票等单证,无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政府动植物检疫机关出具的有效检疫证书,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过境动植物,承运人或者押运人应当持货运单和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政府动植物检疫机关出具的证书,向进境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报检;运输动物过境的,还应当同时提交国家动植物检疫局签发的《动物过境许可证》;携带动物进境的,必须持有输出动物的国家或者地区政府动植物检疫机关出具的检疫证书,经检疫合格后放行;携带犬、等宠物进境的,还必须持有疫苗接种证书,没有检疫证书、疫苗接种证书的,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作限期退回或者没收销毁处理;来自动植物疫区的进境运输工具经检疫或者经消毒处理合格后,运输工具负责人或者其代理人要求出证的,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签发《运输工具检疫证书》或者《运输工具消毒证书》。目前,国家动植物检疫局发的检疫证书主要分为6种:(1)出口动物检疫证书:出口动物时签发。(2)进口动物检疫证书:进口动物及其产品检疫发现检疫对象时签发,供进口单位作对外索赔依据。(3)出口植物检疫证书:出口植物及其产品时签发。(4)进口植物检疫证书:进口植物及其产品检疫发现检疫对象时签发,供进口单位作对外索赔依据。(5)检疫证书:进口植物及其产品不符合贸易合同规定时签发,供进口单位作对外索赔依据。(6)检验证书:供机动用的空白证书,可作船舶熏蒸证书用。按其性质和作用,有以下两类:(1)证明出口货物符合进口国家(地区)的入境检疫规定,为海关放行提供依据。(2)对确认不符合进出口合同、双边协议有关条款规定标准的,提供给货主、保险等部门作为对外索赔的依据。中国的动植物检疫证书格式和内容由农业部制定并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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