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出口农产品运载检验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213页(548字)
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条例》规定:“用船舶和集装箱装运粮食食品、冷冻品等易腐食品出口的,承运人和装箱部门应向口岸商检机构申请检验船舱和集装箱,经检验符合装运技术条件并发给证书后,方准装运”。根据这一规定,经贸部、交通部、国家商检局于1984年4月26日发出《关于做好出口粮油食品、冷冻品的船舱、集装箱检验工作的通知》,决定如下事项:(1)检验范围:装运散装食用油、各种冷冻和冷藏商品、散装粮谷和油籽,以及每批100吨以上的包装粮谷、油籽、食品类(大米、玉米、小麦、荞麦、高粱、面粉、大豆、蚕豆、赤豆、豌豆、绿豆、菜籽、芝麻、枣子、杏仁、花生、花生果、食糖)的船舱;装运散装食用油、各种冷冻和冷藏食品,以及粮谷、大豆、杂豆、果仁、油籽、干鲜果、蔬菜、蛋品、鲜奶和乳制品类、食糖、罐头食品类的集装箱。(2)船舱检验,由船方或其代理向商检部门及时报验。发货人或其代理凭商检部门签发的验舱合格证书接受船方“备装通知”,港务部门凭验舱合格证书组织货物的装船作业。(3)集装箱检验,由对外贸易运输公司向商检部门及时报验。发货人或其代理凭商检部门签发的验箱合格证书,组织货物的装箱作业。(4)商检部门要组织力量,认真检验,及时出证;并督促检查有关部门贯彻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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