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华侨投资结汇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216页(328字)
台湾《华侨投资条例》规定,投资人依本条例享有结汇的权利,不得转让。但投资人的合法继承人或经核准受让其投资的其他外国人或华侨,不在此限。投资人应以其投资每年所得净利或利息,申请结汇。投资人自投资事业开始营业之日起,届满1年后,应以其经审定之投资额,全额1次申请结汇,其因投资所得资本利得,亦同。投资人申请结汇贷款投资本金及孳息时,从其核准的约定。投资证券及其结汇办法,由行政当局规定。投资人依上述规定申请结汇后,应于2个月内检具结汇证实书及其有关文件报请投审会备查。投资人对所投资事业的投资,未达该事业资本总额45%者,如政府基于防务需要,对该事业征用或收购时,应给予合理补偿。补偿所得价款,准予申请结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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