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输入啮齿类动物检疫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221页(233字)

台湾当局制定的《输入动物及畜产品检疫条例》中,对有条件输入啮齿类动物检疫作出规定,其主要内容包括:(1)输入啮齿类动物应附输出国政府检疫机构签发的检疫证明书,证明该批动物在产地输出前两天内经检查健康情形良好,无球虫病、土拉杆菌病、粘液疣病及其他疫病象征。(2)输出的动物应在未发生口蹄疫、非洲瘟一年以上地区饲养场生产饲养,并将由产地政府检疫机构的兽医检疫人员证明属实。(3)输出的动物应用清洁并经消毒的容器装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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