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行国际合作原则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226页(420字)
国际社会关于环境保护的各种决议、宣言都反复强调在环境保护领域进行国际合作的重要性,有关环境保护的国际条约对国际合作作出规定。如1972年《斯德哥尔摩宣言》指出:“有关保护和改善环境的国际总是应当由所有的国家,不论大小,在平等的基础上本着合作精神加以处理。”1982年《内罗毕宣言》重申“要进一步加强和扩大在环境保护领域的各国努力和国际合作”。1989年,联合国大会通过关于《环境领域中的国际合作》决议。一些双边和区域性国际条约中也作出过许多规定。如1940年签署《西半球自然保护和野生生物保存公约》中规定,各缔约国为实现公约的目的相互合作。《海洋法公约》中对全球性和区域性合作问题作出专门规定。《生物多样性公约》中第5条专门规定合作问题,指出“每一缔约国应尽可能并酌情直接与其他缔约国或酌情通过有关国际组织为保护和持久使用生物多样性在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地区并就共同关心的其他事项进行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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