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视预防污染原则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227页(500字)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给人类健康和社会经济造成巨大损失,使其治理付出很高代价,甚至在许多情况下无法治理、不能恢复。整个国际社会越来越重视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通过国际立法确立为一项基本原则。如1968年欧洲议会和部长理事会通过《控制大气污染原则宣言》中,把预防原则作为控制大气立法的基础,要求各成员国执行。1982年《内罗毕宣言》明确规定:“与其花费很多钱、费很多力气在环境破坏之后亡羊补牢,不如预防其破坏。预防性行动应包括对所有可能影响环境的活动进行妥善的规划。”同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世界大自然宪章》全篇贯穿预防生态破坏的指导思想,从规划、决策等方面规定防止滥用自然资源和破坏生态系统的要求和措施。《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中作出类似规定。目前,世界许多环境条约都注重体现预防原则。如1982年《海洋法公约》规定:“各国应在适当情况下个别或联合地采取一切符合本公约的必要措施,防止、减少和控制任何来源的海洋环境污染”。1992年《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3条将“采取预防措施,预测、防止或尽量减少引起气候变化的原因,并缓解其不利影响”列为公约基本原则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