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担损害责任原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226页(292字)

国际社会认真总结有关国际环境案例基础上,把国家损害自己管辖范围以外的环境应承担国际责任这一原则写入一系列国际法律文件之中。如《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宣言》中规定:“各国应进行合作以进一步完善有关它们管辖或控制之内的活动对它们管辖以外的环境造成的污染和其他环境损害的受害者承担责任和赔偿问题的国际法。”《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中重申这一项规定,并要求各国迅速和更坚决地进行这方面的合作。关于国际环境损害方面的国家责任制度,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拟定《关于国家责任的条文草案》和《危害人类和平及安全治罪法草案》等法律文件中,作出具体的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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