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人文自然保护范围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236页(196字)

联合国《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第2条为实现本公约的宗旨,下列各项应列为“自然遗产”:从审美或科学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由物质和生物结构或这类结构群组成的自然景观;从科学或保护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地质和地文结构以及明确划为受到威胁的动物和植物生境区;从科学、保存或自然美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天然名胜或明确划分的自然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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