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多种用途管理区选择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242页(342字)

联合国1980年发布《国家公园及类似保护区一览表》规定:(1)Ⅷ类区通常包括一个相当大的区域,含有木材生产、水资源利用、草场、野生生物和室外娱乐的多种用途。部分地区可以定居,并由人来加以改造。一般说来,这些森林区或其他荒地区没有民族独特性或特殊的自然特征。(2)在维持生产的基础上,保证这些地区的管理计划是一个先决条件。土地所有权应在政府控制之下。通过适当分区,对重要地区给予特殊保护。例如,确立原生环境型区域与在自然保护区旁边建立这些区域的目标是一致的。在Ⅷ类的范围内,一些国家认为多用途利用是对所有可更新的地表资源进行管理,并综合利用以满足国家最大的需要。在这些土地的管理上,大前提是通过管理来保持土地及其永久资源的全部生产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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