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臭氧层保护义务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249页(379字)

联合国《维也纳保护臭氧层公约》第2条一般义务中规定,缔约国应依照本公约及它们所参加的生效议定书的规定,采取保护人类健康及环境的适当措施,以避免由于人类改变或可能改变臭氧层的活动而产生的或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为此目的,缔约国应根据各自的方式和能力:(1)为进一步了解及评价人类活动对臭氧层的影响,以及臭氧层的改变对人类健康及环境的影响,以系统观察、研究及交换情报的方式进行合作;(2)采用适当的立法或行政措施,并协调有关政策进行合作,以控制、限制、减少或阻止在其管辖范围内或控制下的人类活动,如果发现这些活动由于改变或可能改变臭氧层,而产生或可能产生不利影响;(3)在制定为执行本公约而协商的措施、程序及目标中进行合作,以便通过议定书及附件;(4)与有关国际组织合作,有效地执行本公约及缔约国所参加的议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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