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典1968年环保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260页(218字)

瑞典1968年颁布、1986年修正《环境保护法》,共11章69条。其中第1章导则中规定,本法适用于:(1)从土地、建筑物或设施将废水、固体废物或气体向河流、湖泊或其他水域排放;(2)以可能造成土地、河流、湖泊或其他水域以及地下水污染的方式对土地、建筑物或设施的使用;(3)以可能造成空气污染、噪声振动、光或其他类似方式干扰周围环境的方式对土地、建筑物或设施的使用,但纯暂时性干扰除外。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