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1961年环保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266页(264字)

法国于1961年8月2日制定《关于决定向大气污染及恶臭作斗争和修改〈1917年12月19日法律〉的法律》(简称《1961年法》)。该法第1条规定,为避免一切自然人或法人所有、使用或者占有的不动产,以及产业设施、商业设施、手工业设施、汽车或其他动产给居民造成侵害,危害公众的健康和安全,有害于农业生产和对建筑物、纪念物的保存,或者损害景观特点之类的大气污染及恶臭,必须采用适合于旨在适用本法律而制定的各项规定的方法进行建设、经营或使用。还规定,对于违反法律的行为要给予刑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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