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国家环保设施整备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278页(314字)

日本《环境基本法》规定:(1)国家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为防止缓冲地带以及其他环境保全上的妨害而整备公共设施和疏浚污泥,保护增殖有灭绝之虞的野生动植物,推进其他为防止环境保全上的妨害的事业。(2)国家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整备下水道、废弃物的公共处理设施和为减低对环境的负荷的交通设施、以及其他为防止环境保全上妨害的公共设施,推进其他为防止环境保全上妨害的事业。(3)国家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整备公园、绿地和其他公共设施以及推进其他对自然环境适当的整备或者健全利用的事业。(4)国家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促进前三项规定的公共设施的适当利用以及增进其他有关各项设施在环境保全上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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