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兰环境押金退款制度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280页(456字)
荷兰《环境管理法》第15·32条规定,从为增强循环再生或以其他方式保护环境的意义考虑,议会令可以制定规则:(1)其中目录中指定在荷兰境内用指定的包装销售物资、制剂或其他产品的有关人士,可以按照议会令的规定或由议会令制定规则对这种包装收取合理的押金,在包装经使用送回以后退还押金;(2)其中目录中指定在荷兰境内用指定的包装销售物资、制剂或其他产品的有关人士,可以按照议会令的规定或由议会令制定规则对这种物资、制剂或其他产品收取合理的押金,在它们经过使用送回以后退还押金。为增强循环再生或以其他方式保护环境的意义考虑,议会令可以制定规则:(1)其中目录中指定在荷兰境内用指定的包装销售物资、制剂或其他产品的有关人士,可以按照议会令的规定或由议会令制定规则指定包装,在对这种包装经使用以后,应按制定的或由上述议会令制定的数量退回;(2)其中目录中指定在荷兰境内用指定的包装销售物资、制剂或其他产品的有关人士,在它们经使用以后,应按制定的或由上述议会令制定的数量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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