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土地抵押权责任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469页(383字)

1998年《德国民法典》物权法中规定:(1)根据抵押权,土地也对债权的法定利息以及预告解约通知费用和就土地取得清偿为目的的权利追诉费用,负其责任。(2)债权未附利息或者利率低于5%的,可以不经相同顺位或者后顺位的权利人同意,将抵押权扩展,使土地承担至5%的利息。对支付时间和支付地点的变更,同样不需要上述权利人的同意。(3)土地的出产物和其他组成部分以及从物,在为债权人的利益被扣押前已被出让或者被从土地上移走的,免除其责任。在移走前出让的,受让人不得向债权人主张其对抵押权为出于善意。受让人将物从土地上移走的,仅在受让人在移走当时对扣押为非出于善意时,移走前的扣押始对受让人有效。(4)出产物或者组成部分在正常经营范围内从土地分离的,如果出产物或者组成部分系在扣押前从土地上移走的,即使未经出让,其责任仍归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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