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环保贷款权力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281页(740字)

英国《环境法》第48节第1条规定,每一个新机构都有权根据本节以下规定贷款,但不得例外。第2条规定,依照下述第5条,每个新机构都可以:经适当大臣同意,并经财政部批准后,以透支或者其他方式向适当大臣以外的其他人暂时借取它为履行义务、行使职能所需要的总金额(英镑)。第3条规定,依照下述第5条,每一个新的机构都可以临时贷款或者以其他方式向相关的大臣借取它为履行义务、行使职能所需要的总金额(英镑)。第5条规定,一个新机构依据本节贷款额的总量在任何时候:(1)对于机构,不得超过1亿英镑,再大不能超过大臣用命令可以规定的1.6亿英镑;(2)对于英格兰环保机构,不得超过500万英镑,再大不能超过国务大臣用命令可以规定的1000万英镑。第49节第1条规定,经财政部批准后,相关的大臣可向新机构借贷前述第48节第3条规定的机构有权借贷的任何金额。第2条规定,财政部批准相关的大臣之一依据本节贷出的款项在该大臣随时可以确定的时间,以确定方法偿还;贷款利息可以该大臣随时确定的利率,在确定的时间偿付。第3条规定,如果在任一财政年度里,任一相关的大臣贷给一个新机构任一数量的金额,那么他必须:(1)对该财政年度他贷出的金额建立账目;(2)并在下个财政年度9月底前送交审计师和审计长。账目的形式和建立账目的方式必须依照财政部的指导。第4条规定,审计师和审计长须依据本节对送交他的每一个账目进行检查、认证和作出报告,并将账目的副本、报告的副本呈交两院。第5条规定,财政部可从下述基金中向任一相关的大臣发放可使他依据本节向新机构贷款所必须的金额:(1)国家贷款基金;(2)国会提供的奖金。王室大臣依照前述第2条收到的金额须交入国家贷款基金或者统一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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