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环境保护特派调查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283页(332字)
法国1983年《关于环境保护和普及公众调查的法律》规定:(1)调查工作由特派调查员或者调查委员会主席领导进行。他们必须尽力使群众对计划工程项目有全面了解,并且充分地表达意见、建议和反建议。(2)他可以收到一切必要文件、在主管部门事先通知主人或占用人后,视察工程用地现场、向他认为其意见有益的人员征求意见和召集工程建设单位或其代表以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会议。(3)在征得行政法庭庭长同意后,他可以召集群众会议,并且邀请工程建设单位出席。(4)工程建设单位可以将特派调查员或者调查委员会主席认为对群众了解工程项目有益的现有文件传达给群众。(5)特派调查员和调查委员会主席必须随时听取要求发表意见的个人或者协会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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