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尼西亚环境机构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287页(287字)
印度尼西亚于1990年12月31日颁布《环境影响控制机构的组织工作程序条例》。该条例主要规定:环境影响控制直接向总统负责,由一名环境污染控制副主管、一名发展部副主管和一名秘书协助机构主管工作。环境污染控制副主管有权:(1)阻止和纠正污染环境的行为;(2)实施和应用环境质量标准;(3)挽救和处理有毒废物。发展部门副主管有权:(1)管理和分析环境的影响;(2)促进污染控制的科技能力;(3)完善实验室和环境污染的数据、信息调查。秘书则向机构主管提交总体管理计划;条例还对机构所属各单位的任务和职能,以及鼓励相互协作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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