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自然保护全国委员会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297页(504字)

1989年10月27日,法国颁布《关于自然保护全国委员会的法令》规定:(1)自然保护全国委员会属于负责自然保护的部长领导,它的使命是向部长提出有助于实现下列目的的一切措施:保护和发展野生动物及植物;改善对自然空间,特别是国家公园、地区自然公园和自然保护区的保护的维护生态平衡;探讨和制定同上述目的有关的法律、法规及措施,并进行科学研究。(2)负责自然保护的部长担任自然保护全国委员会主席。自然保护局长担任该委员会副主席。(3)自然保护全国委员会由32名成员组成,分两类:法定成员和任期四年的被任命成员。(4)16名法定成员依其身份任命,他们可以责成他人代理其出席委员会的会议。(5)自然保护全国委员会内设有一个常设委员会。(6)常设委员会负责对将提交全国委员会审议的一切问题进行预先研究。(7)常设委员会可以受全国委员会的委托就日常事务和紧急事务向部长提出其见解。(8)有关开辟自然保护区的任何计划均必须在开始办理手续之前上报常设委员会。凡涉及在国家公园和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科研工作的协调问题均必须征求常设委员会的意见,后者也必须向自然保护全国委员会作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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