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环境影响评价书审批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304页(251字)

日本《环境影响评价法》第23条规定,在采取了各项措施后,环境厅长官或根据需要,在政令规定的期限内,对有关评价书向该款各项规定者以书面形式提出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意见。在此情况下,有关对该款第2项规定者的意见,应通过该项规定的内阁总理大臣等提出。第24条规定,第22条第1款各项规定者在收到依该款规定的评价书后,可根据需要在政令规定的期限内,对该评价书以书面形式向建设者提出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意见。在此情况下,依前条规定,环境厅长官有意见时,应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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