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环境影响评价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311页(407字)
加拿大政府于1973年制定《环境影响评价和审查程序》。1988年6月,国家颁布《环境保护法》,对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作出新规定。根据这些规定,政府于1995年修订、重新发布《环境影响评价和审查程序》。新《程序》中规定,联邦政府在决策时,应把环境问题作为要素一并加以考虑:政府各部、局提出的建设项目提案应考虑:提案所带来的对环境的影响及与这些环境影响直接相关的社会影响;市民对提案及提案所带来的环境影响关心的情况。对可能造成令人不快的环境影响的提案,可由环境影响调查委员会进行公开调查。提出提案的部、局有义务就确认的不对环境造成恶劣影响的提案制成一览表;对可能给环境带来恶劣影响的各种提案,要按《程序》规定,送交环境影响调查委员会进行公开审查。《程序》还规定,当提案对环境带来恶劣影响难以确定或影响重大时,提案部、局应向委员会申请,以便对环境影响状况进行公开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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