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污染纷争调整指定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317页(221字)

韩国《环境污染被害纷争调整法》规定:(1)在中央环境纷争调整委员会里配备审查官执行如下事务:环境污染被害而引起的纷争作必要的事实调查并判明因果关系;环境污染被害额的核定及核定基准的制订与研究;依照本法的规定进行调停;委员长指定的其他事项。(2)委员会委员长依照大总统的决定,在环境处或在委员会所属职员中指定审查官。(3)委员会委员长处理好特定事件的专门事项可委托有关专家执行本法规定的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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