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污染纷争调整裁定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317页(290字)

韩国《环境污染被害纷争调整法》规定:(1)裁定由中央环境纷争调整委员会委员5人组成的委员会进行。(2)审问要公开。(3)裁定委员会让当事者或参考人做陈述或让鉴定人做鉴定时,要让他们宣誓。(4)当事者可参加事实调查。(5)裁定委员会把审查官的调查内容作为裁定的资料时,要听取当事者的意见。(6)裁定以文书进行,在裁定文书里注载规定的各事项,裁定委员要署名、盖章。(7)裁定委员会作出裁定后,从裁定文书的正本送达到当事者之日起60天内,与该裁定有关的损害赔偿的诉讼,未提起或取消其诉讼时,可看做当事者对其损害赔偿与裁定内容达成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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