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赣苏维埃土地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681页(462字)

1931年10月发布《湘赣苏区重新彻底平均分配土地条例》。共26条。主要规定:(1)没收豪绅地主、军阀、祠堂、庙宇及大私有者的土地,实行按照人口平均分配,或以劳动力为标准、以人口为补助混合原则进行分配。雇农、苦力及劳动农民均不分男女同样享有分得土地的权利。富农的土地亦同样没收与分配,可分配较坏的“劳动份地”。(2)分配土地的原则以乡为单位,几村几乡联合分配亦可。收获多费力少的好土地应分给红军家属及雇农、贫农、中农,瘠瘦土地及另星散漫不便耕种的土地则分给富农。(3)各县的矿山、森林、河道、水利、童山沟归苏维埃管理。开垦童山的,所得利益概归本人享受,免收累进税3年。荒田荒地尽可能平均分配给农民,免收累进税2年或3年,但反对地主豪绅及家属去占有。(4)取消高利贷及一切苛捐杂税,实行统一的累进税。(5)农民分得田地后,自愿将各人所分得田地集中起来公耕,苏维埃政府须予以大力帮助,并建立公耕制度。(6)实行土地与农民的所有权,准许买卖出租,但严禁一切投机与旧地主收回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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